我想请问超市的这种惩罚方式是否合法?我固然犯了错,但是如此之重的惩罚是否是我该承担的?我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该去交钱?我该怎么办?一时的贪心铸成大错,我该怎么办?家庭,事业,名誉毁于一旦,我真是痛不
更新时间:2004-05-19 14:07:11
问题描述:
2004年5月19日上午11时我在绵阳市诺玛特超市买东西时一时贪小便宜,拿了价值80多的化妆品未付钱,超市把我叫住以后提出两个处理办法:一是送交派出所,二是保密处理。 保密处理就是偷一罚百,也就是说80多的东西要赔8000多,经我提出后他们说最少也要赔3000,并让我让我当时先付500,填了一张我自愿赔超市500的东西,并盖上手指印。让我在二天以后出交其他的2500,也未让我写欠条,并记下了我的身份证和我丈夫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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