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何法律依据要求生产厂家对我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更新时间:2005-03-09 17:08:18
问题描述:
我单位于2002年2月搬迁,在2002年3月公司从家具厂购买办公家具一批,我作为单位负责接收这批新的办公家具。由于家具厂的家具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散发出严重刺激气味,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和眼睛有极大的刺激作用。我在接受、保管、分配、使用这批家具过程中受到强烈的刺激。大约半年后,厂家来人来我公司进行过一次消毒处理,气味才有所下降。在使用该厂家具期间,我在工作场所开始感到头晕,后来感到鼻子堵塞、耳鸣、头痛,再发展到耳朵听不见、流鼻血、头痛难忍,分别于2003年5月9日在湘潭中心医院初诊和2003年5月12日在湖南省肿瘤医院复诊确认为鼻咽癌,由此在湖南省肿瘤医院治疗,才得以控制病情。至今花费直接医疗费用近12万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2003年10月8日,经我请求,我公司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家具进行监测,虽经过一年多使用,但家具中的有害物质-甲醛仍然超标仍达0.21(国标为≤0.1,监测结果见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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