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给机动车定了同等责任。或者我对责任认定书不同意,向上级单位复议呢?
更新时间:2020-04-16 21:22:47
问题描述:
本人开车在最左侧道路行驶,对方骑着电动车在中间道路行驶,突然变向行驶到我车前方,紧急刹车以后碰到电动车,本人机动车没喝酒,没超速,对方非机动车没牌照。对方轻微受伤,住院八九天已经出院,责任书刚出,双方同等责任,拿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38条给机动车定了同等责任。本人机动车全包。交警队还让双方调解,可是对方张口要三万赔偿费。这种情况我是让保险公司按程序处理,我是否三天以后可以取车,或者我对责任认定书不同意,向上级单位复议呢?如果复议我车是不是就暂时取不出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