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我要求上家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这
更新时间:2020-04-17 08:08:1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派遣员工,一直在一家卖场做导购。2018年12月20日因我所在
劳务派遣公司与我工作的卖场劳务合作协议到期没有续签,我就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并且在同一家卖场继续工作到2019年9月离职。由于2017年我在上家劳务派遣公司曾经认定9级工伤,离职时我找上家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到社保局办理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现在我要求上家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合理吗?上家劳务公司已于2019年9月按照工商简易注销流程办理了注销,并且说我2019年12月28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50岁(女)不予支付,这样对吗?恳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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