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人员基本是一批人;仅保留公司名称;重新洽谈劳动合同?是否有违法事实?(这种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0-04-16 13:54:34
问题描述:
背景:A 公司在深圳,B公司在
苏州,A、B都是独立法人,但同属于 美国C 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A、B两公司 的管理人员基本是一批人; 有几个员工 D,与A公司签订的长期劳动
合同,但工作地点是苏州; 他们实际是在B公司上班,为B公司服务,但工资与社保等都是A 公司在深圳发; 现在情况:A 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工厂关闭,经营范围改变,重新租了办公室,仅保留公司名称; 我的问题是:1,这几个员工 D,是否有理由提出与公司A , 重新洽谈劳动合同?2,A 公司派 这几个员工 D去B公司服务,是否有违法事实? (这种
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派遣资格?)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