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但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赞同这一判决结果
更新时间:2020-04-08 12:26:20
问题描述:
幼儿园某大班正在上课,教师严某正在黑板上示范作画。这时,坐在前排的小女孩张某解不开书包带,便向她身后的6岁男孩霍某求助。霍某也解不开,又递给同桌男孩宋某。当时,宋某正在削铅笔,张某顺势将其笔拿走了,让宋某用刀割书包带,霍某就在旁边看。谁知宋某在割书包带子时,因用力太猛,小刀划在霍某的左眼上。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领导和教师立即将霍某送往附近的枣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霍某眼伤严重,又转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霍某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3天,花医疗费2.5万元。因不见好转,又先后4次到北京的眼科医院治疗,花去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3.5万余元。霍某的监护人要求幼儿园及宋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各种损失8.1万余元。
宋某之父称,霍某在学校课堂上被宋某用小刀戳伤属实,但二人均系在园幼儿,幼儿园负有管理之责,此赔偿应由幼儿园及教师承担。他家无固定收入,经济比较困难,请法庭给予考虑。
幼儿园称,霍某在幼儿园课堂上被宋某用小刀戳伤,此责任应由教师严某及宋某的家长承担。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严某系幼儿园聘用教师,事件发生时,严某正在履行职务。严某的过失过错造成的损害,其
民事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
宋某虽为霍某受伤的加害人,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判断其行为会造成霍某受伤的后果,故只能由其
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小刀伤人事件的次要民事责任。
霍某无过错,但其法定
代理人(父母)对霍某因伤造成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霍某及法定代理人请求幼儿园及宋某父母赔偿损失合法有理,但霍某受伤系宋某误伤,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予保护。
枣阳法院一审判决:霍某的医疗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7万元,幼儿园赔偿60%,宋某家长赔偿25%,其余15%由霍某家长自理。
问题:(1)本案中,对于霍某的受伤,教师严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2)你是否赞同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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