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日开始施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听说现在邢台市施行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②我现在能向县法
更新时间:2020-04-05 20:14:02
问题描述:
2014年3月12号我为同村人帮忙盖房,从房上摔下,小腿骨折,因赔偿问题于2015年3月6号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没提营养费。法院说虽是无偿帮工,但要按
交通事故标准评残。经询问专业人士,虽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够十级,但按交通事故标准不够十级,便没再提伤残鉴定的事。请问,①邢台市那年,那月,那日开始施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中间因打算私下调解撤诉,又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最后法院判决赔偿五千多元
因不服县法院判决,便向邢台市中级法院上诉,要求多赔三千元,并要求赔偿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中院于20l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终审宣判,维持原判,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系新诉求,可另行主张。
2016年11月向县法院只提了营养费诉求,2017年3月21日县法院判给我三千多元营养费。听说现在邢台市施行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请问①邢台市那年那月那日开始施这个标准,②我现在能向县法院主张伤残赔偿金吗?③因为现在腿疼的不是很历害,打算睌几年严重了再主张,那么最多能晚几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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