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没有违约责任,是不是这样?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同样适用于就业协议啊根据有关的法律单方走的话会算旷工,公司可以将我除名,如果我自己走了还有什么其他后果啊?谢
更新时间:2004-06-11 09:58:34
问题描述:
我是2004界的本科毕业生,去年11月与现在的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协议中的违约金2000圆,约定试用期从报道算起。按公司的要求我今年2月7号到公司报到,试用期三个月,到5月7号。报到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由于对公司的环境等不满意,我决定不干了,再考研究生。我给公司提出后,公司的意思是我可以走但是却不和我解约(不开退函,也不给单位一方的协议),和我耗着,我觉得是逼我单方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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