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后是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手机业务,现在要我付清欠款,这样做是合法的吗?在这件事情上移动公司难道没有责任吗?他们会真的起诉我吗?我要怎么解决这件事情。如果他们起诉我的话,我能否胜诉?
更新时间:2004-04-19 09:41:39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湖北读书的学生,在去年的7月份的广州火车站将两张身份证丢失。一张是湖北省的,一张是广西贵港市的;直到事发之前都没有挂失。但是,已经在补办当中。就在昨天我收到了广西移动公司寄来的用我的湖北身份证办理的两个手机号码的欠款告示,说要我们缴清2000多的手机费用和滞纳金。说如果不交的话就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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