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女方既然已经放弃承担治疗费用这个责任,那这些钱应该与她无关。况且,我父亲的房子,房子里的全部家当(全部是我父亲及我母亲购置的),她都可以一直使用下去。还有近30000元准备治病的现金都给了她。
更新时间:2004-04-16 10:51:36
问题描述:
我的父亲于1994年再婚,女方带一个上高中的女儿搬入我父亲单位分的房子。他们共同生活了10年,我父亲于今年2月份去世。他们在结婚时有口头协议,各自经济独立,家里的日常生活费由我父亲承担,包括集资买房的钱,每个月的水电费,购买生活必须品的费用等等。女方孩子如果读大学,我父亲也应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就是说,女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力,我父亲出钱。我父亲在2003年10月底查出患有癌症,女方一直在身边照顾,我们姐妹俩给女方一定的酬劳,治疗时所需的的一切费用由我父亲及他的两个亲生的女儿负担。还是那句话,女方出力,我们出钱。我们双方也一直默认这个事实,并无异议。我父亲在病重期间,即3月20日,当着女方的面,将他的存折交到亲生女儿的手里,说:这些钱是给我看病的,不够的话你们姐妹俩个出。当时女方并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幸的是,我父亲在3月27日走了。我父亲用于治疗的钱尚未用完,现女方提出,她是我父亲的合法妻子,这部分用于治疗的钱也钱应该分一部分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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