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上面所诉,我应该再找哪个部门申诉?仲裁的判决是否合理?按照仲裁的意思是,没有欠条,这种没有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只能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追回,这种说法对吗?真的就没有别的办法吗?我是否能追回我的工资并
更新时间:2004-04-16 11:07:03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是外地打工者,从2003年3月开始在一家建筑装饰公司打工,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当时和老板讲好每月保底工资为600-1200元,实行打分制,但最低不低于600元。前三个月,公司正常开支,但从6月份开始,老板一直以公司有三角债没收回钱为由,拖欠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有一部分员工是老板亲属,所以也没有人深追究,直到2004年1月份春节前,公司才给每人发3个月工资,这时我才发现这3个月是按每月300元工资给我发的,我给老板打电话理伦,但均以强硬语气挂断电话,由于我是外地人,年前着急回家,所以就领取了工资,打算年后再次理伦。春节上班后我找到老板提起降工资一事和索要压的另外5个月工资一事,老板并未说明理由,并将我辞退,我经过多次索要,公司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欠条大致内容是:半年之后,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并随叫随到,才能给发5个月工资。从此以后我再也没有联系到老板。我于2004年3月3日,同和我情况一样的同事找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仲裁起诉,要求补齐并追回拖欠的基本工资,交了220元费用,并于3月23日开庭审理了这一事件,我将欠条作为证据交到仲裁委。但2004年4月14日劳动仲裁判决书下来却是,判决该公司按欠条偿还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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