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辩护才能做到我不被起诉?
更新时间:2004-04-13 22:29:02
问题描述:
2001年底,我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员(由懂事兼任)说为了盘活公司资产,为公司创收,增加公司经费,将公司的50万元以会计个人名字定期存款1年。2002年底到期后,由会计取出这50万元的本息,其中的50万元的本直接进入了公司帐户:利息(定期与活期的差)7000多元(没有进入公司帐户)作为公司经费经研究作为公司在岗职工的岗位津贴发放了,其中会计帮我领取了3000元(没有做单子)。后来我知道这违反了财经纪律,经集体研究主动上交到集团公司纪委。 2003年初,银行***分理处主任***为了揽储,说服会计又将公司的上述50万元分两次(一次30万元,一次20万元)以会计个人名字定期存款一年。到2003年12月10日会计已将这50万元从银行取出连本带息全部进入了公司帐户。期间,2003年6月,银行***分理处主任***又找到会计说要为会计办理个人理财金帐户和为帮助银行***分理处主任***自己完成贷款任务要会计将2003年初的两张定期存款单作抵押,为会计贷款了45万元(半年期贷款)。事先我不知道,会计贷款后才告诉了我才知道。后来,看了一些法律书才知道会计以公司财产作抵押为个人贷款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便要求会计及时将抵押的两张存单尽快赎回,结果大约在2003年12月上旬,会计竟然私自动用公司的另外的46.1万多元资金还了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将两张共50万元赎回。他私自动用的这46.1万多元赎回被质押的两张共50万元存单的事情,事先我都不知道,他赎回后才告诉我,我就要求他及时将赎回的两张共50万元质押过的存单连本带息从银行取出进入公司帐户,会计于2003年12月10日将这两张共50万元的本息取出当天进入了公司的帐户。期间,在2003年6月30日银行***分理处主任***找到会计说:他想为分理处谋点福利,要求将会计上述贷款的45万元借给银行***分理处并承诺按银行贷款利息付息,并还有一万元的红利。于是会计便与银行***分理处签定了一份借款45万元的合同。合同我看过。到2003年12月上旬银行***分理处主任***携公款潜逃后,我发现会计私自动用公司的款项赎回存单后使公司亏缺46.1万元,加上会计9月借出去的5万元共计51.1万多元。在检察机关和集团公司纪委找会计谈话之前,我就做他的工作想办法还上。他说,他没有能力还,并且请求我帮助他,我考虑到是银行借他的钱应该可以追回,没有风险,又为了不使公司遭受损失。于是我帮他借钱,几天之内(2003年12月15日前)全部帮他还上了。并且在检察机关找我谈话之前,我于12月17日打电话向集团公司讲清楚了以上情况,12月18日我又主动到集团公司讲清情况、交代问题。这是一个过程,另外,检察机关是12月17日找会计谈话的,并且拘留了15天,现在取保候审。我的情况是这样的:集团公司在我公司是控股的,我又是集团公司委派的懂事并兼董事长,这件事情从开始我就是被动接受的,事情穿帮后又是我主动自首的,又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集团公司看在我过去和现在的表现和成绩上还出面与检察机关联系建议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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