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去公司支付2019年3月2020年3月期间岗位工资的差额,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要求赔偿金的
更新时间:2020-04-01 09:29:12
问题描述:
2012年6月入职至今,2018年6月签订无固定期限
合同 合同规定公资由两部分组成,岗位工资3750元+绩效(绩效金额未在合同中约定,实际发放为2100元);2019年3月由于公司内部调整,职位变动,公司内部通知岗位工资变为1650元,绩效调整为1500元,但未更改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合同约定是每月10号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但是由于公司原因连续12个月以上未及时发放。2020年4月,本人想提出离职,能否要求去公司支付2019年3月-2020年3月期间岗位工资的差额,即2000*12月=24000元,同时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要求赔偿金的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2倍即5850元*2倍=10700元为参考,支付我10700*8=85600元的赔偿金。两项合计10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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