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对方不愿意赔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不退还?是否合适?
更新时间:2020-03-30 15:51:5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在杭州有一套40年产权,44平米商住房,原托管给二房东,押金5000,租5年,前三年每月房租3600元,第四、五年每月房租分别为4000元、4400元,付11个月,1个月房租为托管费(以上内容均在
合同内)。现疫情期间,二房东要求降低房租,延长空置期。空置期每年一个半月,房租降低至3300/月,付11个月且第四五年不上浮,我们不接受,对方提出解约,我有三个问题希望向律师您请教:1.合同内写着若单方先违约则需赔偿年租金的100%作为赔偿,这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平常的违约一般仅仅赔偿两个月。2.若对方不愿意赔付
违约金,对方提前付的5000押金我是否可以不退还?3.对方在2020年2月15日付了2个月的租金,但对方说有1个月是空置期,所以实际租期是到5月15日。而我理解1个月空置期是平摊到12个月中的,每个月近3天不到,所以如若退租金,我不按5月15日为到期日,而按4月15日+3日,即4月18日计算该反退租金,是否合适?请您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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