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3月15日至4月10日的房租用押金抵扣,还说我们违约在先,但是我看了租赁合同约定的是押金可以抵乙
更新时间:2020-03-12 17:44:15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和房东签署租房
合同 2019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4日 ,现因为换了工作位置非常远,通勤需要两个小时,所以,2020年3月11日向房东提出退租申请,退租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符合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3月15号为租金缴纳日,我想3月15日至4月10日的房租用押金抵扣,房东不同意,还说我们违约在先,让我们把3月15至4月10日的房租交上且不退押金。但是我看了
租赁合同约定的是押金可以抵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赔偿费用。 而且合同也没写提前退租押金不退,只写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退租
请问 :房东扣押金合法么 以及我如果不交3月15至4月10号的房租,让房东用押金抵房租可以么 受法律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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