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处理案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本人没有合法证明养母子关系婉拒本人参与案件处理过程,能否作为证据。我们
更新时间:2020-03-06 12:27:02
问题描述:
在2019年6月20日行走到丽水绕城公路吕埠坑公交车站附近遭遇车祸经丽水市中心医院医治29天后于2019年7月19日不治身故。
因养母生前办理了农村五保供养手续,同时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由养母侄子向村委会申请出具了并由乡人民政府审核的养母无子女的交通事故家庭情况登记表,由此处理案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本人没有合法证明养母子关系婉拒本人参与案件处理过程,之后养母
交通事故赔偿金由莲都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9日判决由养母李根花的第二法定顺位继承人俩位兄弟姐妹。
本人向当地派出所、区公安局、档案管等部门查询,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有些资料不完善以及在保存、交接过程中有遗失,加上年代久远,因此没有办法在政府部门的档案资料查证到养母子关系,但是目前有村民的签名确证,能否作为证据。
1,交通事故判决书案件号: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5513号
2,2020年1月20日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回复告知村民委员会并非行政复议中适格被申请人。因此,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3,目前证据资料有:李根花生前立的墓碑,李根花妹妹的录音,村民及亲属的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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