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20多年与霍某未生孩子,未与霍某成为法律上的有抚养义务关系的继子
更新时间:2020-03-02 16:48:30
问题描述:
事件涉及房屋 1、前门(产权性质:公房、祁某名下) 房产下户口家庭成员: 户主:祁某、 霍某小妹(与户主关系:母女) 霍某小妹女儿(与户主关系:外祖母) 霍某女儿(与户主关系:祖母) 2、旧宫清和园(产权性质:公房、霍某名下、此房产名下没有户籍,由磁器口
平房拆迁后获得,20多年房款未缴纳) 3、磁器口平房(产权性质:公房、由于拆迁后搬到旧宫清和园、户籍未挪走,现在状况是有户籍无房产) A:霍某【65岁,与第二任妻子
结婚后2年内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位于磁器口(户主)、房产位于旧宫(公房),有退休金,归给段某】 B:霍某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80年代初与霍某离异、后离世】 C:段某【56岁,霍某第二任妻子,在与霍某结婚前与前夫有一个儿子,那时儿子五岁左右,
抚养权归前夫,与霍某结婚八年后把位于河北保定户口转到霍某户口本名下,结婚20多年与霍某未生孩子,从17年开始照顾霍某女儿住在前门房子内,住1间(出租1间,疫情期间街道办事处来访调查情况后不予出租)】 D:霍某女儿【37岁,霍某与原配的女儿,先天性智力障碍,从小生活在祁某家,霍某与原配离异后监护权归给霍某的小妹(孩子的姑姑),生活费来源于残联,由于逐年上涨导致段某2017年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霍某女儿监护权】 E:霍某小妹【54岁,祁某二女儿,霍某与原配离异时照顾抚养霍某女儿20多年,2017年办理的转移霍某女儿监护权】 F:段某儿子【30岁,段某与前夫生下的儿子,段某与霍某结婚时,段某儿子五岁左右,未与霍某成为法律上的有抚养义务关系的继子,户口位于河北保定,抚养权归给前夫】 G:祁某【86岁,霍某生母,育有3个孩子 霍某(儿子)、霍某(祁某大女儿)、霍某(祁某二女儿)】 H:霍某小妹女儿【30岁,霍某外甥女,户口位于前门】 事件: 1、A某于2月24日凌晨过世,A某生前有2段婚姻,A与B结婚后育有一女,由于B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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