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提出的第一条和第四条赔偿合理吗?请问有没有具体法律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我看了有关的劳动法但找不到赔偿的金额。
更新时间:2003-10-28 00:00:01
问题描述:
2003年6月初本人收到
深圳市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录用函。录用部门是生产工程部,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人民币2000元。6月30号到公司报到,7月1号正式上班。上班第一天人事部高主任跟我说,根据公司制度公司员工要将毕业证书押在公司,否则不录用。于是在第二天我很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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