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樊某在上诉供电部门时,放弃追加我方为被告。其能否再另案对我方进行起诉?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否包括诉讼对象的变更?如本案中,樊某对供电部门的诉讼是在其触电受伤确诊一年以内进行的,但对我方的诉讼却在其
更新时间:2003-10-14 00:00:01
问题描述:
2002年5月22日,樊某由于私自拆除其自家的照明线,不慎将其拆下线搭在我家高压线上,触电受伤,于当日入院确诊为“电灼伤”,治疗后鉴定其为七级伤残。随后,樊某将供电部门--广元电力康达有限公司诉讼至朝天区人民法院。朝天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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