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诉的理由应怎么提
更新时间:2009-01-29 21:11:45
问题描述:
我于1988年3月被集体企业招工录用,工作到1995年4月,因单位效益不好,我被放假待工在家。此后,企业一直未通知我上班,也未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自1988年3月起至今,企业从未为我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08年3月企业在改制时称已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不服,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称:我与企业在1988年3月至1995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在1995年4月以后,因企业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时,我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最后法院以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为由,判我败诉。我仍不服,因为企业在什么时候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根本不知道,而1995年4月是因为企业效益不好,才将我放假的,对此我当然未提出异议,可是现在法院却认定我是因为对解除劳动关系而未提出异议,这明显与当初的事实真相不符。法院的观点,正是企业在法庭上的辩解观点,没想到法院竟然与改制企业穿一条裤子。请问:我上诉的理由应该怎么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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