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主张成立吗?我认为大房东应该有义务告知房客租房合同到期日,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1-03 11:12:52
问题描述:
我是大房东,四年前把房子租给一个二房东,
合同到2020年1月4日到期,现在有2个问题,第一个是我在合同到期的前2-3个月,在房子门上贴了一张告知书,大概意思就是我是大房东,我与二房东的合约在12月底到期,提醒房客不要再与二房东签之后的合同以免造成损失,然后二房东就说我贴了这个告知单,导致他的房客提前搬家,给他造成了损失,要我给他赔偿2000元,请问这个主张成立吗?我认为大房东应该有义务告知房客租房合同到期日,当时也看到了很多二房东瞒着大房东跟房客签长期合同收了租金人跑路的案例,所以我才贴了张告知单。第二个问题是当时租房合同上写明乙方(二房东)未经过甲方(我)的书面同意,不得装修房屋,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且手写补充条款"将房屋恢复原貌",现二房东在房子里装修,墙砖,地砖都有,他只把可以移动的隔断和地板拆除,墙地砖不拆,而我要求他全部拆除,这个述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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