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到的案款应由哪方来承担
更新时间:2006-12-25 11:28:45
问题描述:
:'( 一员工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法院判对方要承担13万元赔偿金.可一直两年,法院执行不到该款项.后出具证明确实执行不到了.而劳动局作为工伤经核算,应支付共17万.采用补差方式,劳动局只肯承担4万元.请教:法院执行不到的13万究竟应该由哪方来承担?有人说应该是员工所在单位,可单位认为已替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不肯承担;有人说应该由劳动局承担,可劳动局说只能是补差,法院执行不到的13万与他们没有关系.请问该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该员工及家属的利益?
急!!!!
我想请教:
1\现在的问题是两年了,法院确实执行不到这13万了,企业和劳动局也不肯承担这13万,那受害者就只能自认倒霉,没有其他办法可想了么?那受害人的权益不是一点保障也没有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碰到这种情况应该由哪方来承担?有人说:"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伤事故的标准来承担责任",那单位不肯承担,又该如何呢?现在我们该如何做呢?
2\我们毕竟不可能预料到法院会执行不到这13万的,所以当初不可能会想到"作为工伤案子起诉会有利于案款的执行".那么如果我们当初不起诉肇事者,而是直接以工伤要求劳动局赔偿,就可以拿到17万了,是不是这样?
3\我觉得理想的状况应该是法院执行不到就应该由劳动局来承担,这样受害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什么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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