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11月提出的辞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试用期内。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更新时间:2019-11-06 15:28:25
问题描述:
我是今年11月提出的辞职,9月2日我来到单位后仅2天后就被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试用期内。而且这个单位的试用期只有1个月,并且在第二个月自动转正,在转正前也没有告知我,签订的所谓合同一式两份全在单位那里。现在我要离职,他们以自动转正,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为由,拒发我10月份的工资,要让我做到11月底才可以收到上月包括本月的工资,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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