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9-10-28 17:22:34
问题描述:
本人在分公司1上班,担任副经理一职,产假期间,分公司1合并到分公司2,本人也被异动到分公司2同岗位,但由于分公司2本来就有副经理,所以产假结束后上班公司称无合适岗位,现在通知让回家待岗,工资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现在职基本工资为7300元,差距较大。本人现处于哺乳期,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