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的关系应该算不定期租赁吧?请问我能用讼诉时效维权吗?那现在讼诉时效应该何时算起?
更新时间:2019-10-26 11:17:58
问题描述:
1985年,原单位分了一间公房给我,在
广州的,当时签了承租
合同,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再签新合同(合同到期日为1987年底,现在我们的关系应该算不定期租赁吧?),多年前原单位已经没有了,现在公房归房管安全所管,现在他们说查到我在2008年到2013年有房产物业,要求按当时租房市场价(38元/平方米)补交这5年的租金,我不满,他们上诉法院,请问我能用讼诉时效维权吗?注:房子我目前还在住,那现在讼诉时效应该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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