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问题由我本人来承担,对方有权利拒绝付款,请问公司这样的行为合理并且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10-22 10:22:01
问题描述:
本人从事电影院行业,上周,本人代表公司电影院与公安机关洽谈了一项包场业务,结算方式为我方先开具发票,然后对方再进行转账款项。就开票信息的问题上,对方负责人表示他们只能提供发票抬头,而我方公司财务要求必须提供税号才允许开具发票,经过我本人跟公司领导及财务沟通后,公司要求我本人必须为此事签订相应的责任承担书,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问题由我本人来承担,假设我不签订责任承担书,公司则不开具发票,而如果我作为该业务的负责人,公司没有在最初的业务合同的约定期限为对方开具发票,对方有权利拒绝付款,而这笔金额同样需要由我来承担,请问公司这样的行为合理并且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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