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边的法官说是只让我把房租和押金要回去就可以,为什么还要去租赁给别人?是不是应该开发商去承担?
更新时间:2019-10-15 16:01:30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在2019年3月28日租赁了一家开发商的二楼门店,开发商给予一个月的装修期,4月1日开始装修,装修到4月19日,因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有纠纷未告知我,开发商隐瞒我,给我说和业主共用的消防通道是可以共用也可以用的,4月17日,业主委员会把第二通道用双管,封条查封,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投诉消防队检查19日消防总队来人查封了本店,停止装修,本人多次找开发商协调解决开发商不不仅不解决,而且连面都不见,本人无奈之下,在六月份给开发商发了律师函,现在已经起诉法院,法院第一次已经开庭,但是对方强烈要求要履行合同,现在合同是无法履行,第二通道没有我的合同上写的很清楚,甲方要提供乙方第二通道通畅使用,消防队发停止装修寒的时候发的是经营场所和业主不能共用一个消防通道,我这边的法官说是只让我把房租和押金要回去就可以,但是我装修了19天产生的装修费用将近已经12万,这些费用谁来帮我承担?我觉得这就是开发商的一种骗人手段,但是法官说,我这边也有连带责任,未搞清楚房租状况就去租赁他,但是我觉得,开发商明知道这个房子不能出租,为什么还要去租赁给别人?这不是一种欺骗吗?是因为他欺骗了我,锁产生的费用,这些都是不是应该开发商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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