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中山購買了一間酒店式公寓,跟對方簽了房地產買賣合同,我可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款項
更新时间:2019-10-02 20:23:56
问题描述:
2018年在
中山購買了一間酒店式公寓, 樓價約26萬,跟對方簽了房地產買賣
合同, 簽合同時間是2018年10月14日,合同上寫簽訂合同後的90個工作日內需申辦過戶手續,但直至今天仍未辦理, 已構成違約,按照合同所寫 我可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款項, 希望找律師幫忙辦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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