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申请复议,现在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一款、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8-04 11:49:33
问题描述:
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我第一次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9月11日,撤销了不予处罚对方的决定,并责令县公安机关30日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但县公安局直到2019年4月28日又给我一份同样事实与理由的不予处罚决定。我又申请复议,但复议机构在延期30日后,现在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三款给中止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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