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领导不同意。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是否又合理?这和现在工作有直接的关系呀。

更新时间:2019-07-26 01:51:12
问题描述:
本人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2014年调到公司的电话营销部门工作一直到现在5年多,每天的工作就是说话。去年的3月份感到嗓子不适去医院做了喉镜检查结果:声带水肿,左边声带结节,医生建议先吃药治疗并且尽量休声。单位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每天通话的时长考核,不达标扣钱,因为自己声带问题,我把将病情汇报给领导,请求豁免时长考核,但是领导不同意。因此,我只有一边吃药一边打电话,声带时好时坏。直到今年4月开始,喉咙严重不适,出现声嘶甚至失声,再一次去医院检查,结婚:左边结节变成息肉,右边新增结节,咽喉炎。医生建议住院全麻手术,摘除左边的息肉,右边结节吃药休声治疗。我从6月10日,11日做手术,13号出院,出院小结:禁声一周,休声一个月。从6月10日到7月12日(包括住院几天在没)病假共25个工作日,公司按照每天病假扣80元,共扣了我2000元。我的工作性质是没有底薪的,没有上班本身就没有工资,由于这次声带手术导致无法上班,公司还要扣罚,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另外,我7月15日回公司上班,由于声带不佳,暂时也打不了电话,主动向经理申请可以做其他工作,经理没有其他工作安排给我,我每天在公司没事给我做,公司按照每天打电话的时长不够每天扣我钱,这是否又合理?怎么样都要扣我钱,而且没有底薪,这真的没有活路给我了。我声带出现问题,也是从去年开始的,这和现在工作有直接的关系呀。公司可以这样扣罚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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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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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世炫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你好,这个一般是可以协商的。
    2019.07.24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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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85039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19.07.24 2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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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198238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咨询我
    职工病假最长能请多久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职工病假工资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2019.07.25 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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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987423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咨询我
    12小时夜班算1天病假的病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生病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019.07.26 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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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程义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做的。
    2019.07.24 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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