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34.汽车租赁合同期限15年8月18日至17年8月18日止,乙方超过诉讼时效吗?还是直接向省高级
更新时间:2019-07-15 13:20:01
问题描述:
求问34.汽车
租赁合同期限15年8月18日至17年8月18日止,在16年2月3晚上日甲方违约收回乙方小车。
乙方于16年3月6日第一次起诉甲方时(没有提出9万元诉求)。共开庭审理5次。
武汉市中级二审法院于19年6月19日开庭,于19年6月20日维持原判。乙方于19年7月1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
甲方导致乙方赔偿丙方商务合作赔偿9万元(乙方以现金形式一个季度支付一次租金9万元给丙方)。
乙方有乙丙5年商务合作协议从16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银行流水(暂时没有拍照),丙方收条(暂时没有拍照)。
求问34,乙方于19年7月20日起诉甲方违约赔偿商务合作损失9万元?乙方
证据会胜诉吗?乙方超过
诉讼时效吗?乙方是直接去一审法院立案还是直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什么案由?
由于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向丙方赔偿损失9万元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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