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担保的咨询
更新时间:2006-11-23 15:54:52
问题描述:
我于1997年5月为张某担保申请一张信用卡,由于张某透支,于1998年7月被银行追还欠款。在此期间,作为担保人,银行从未告知我所担保的信用卡已透支。相隔8年了,直到现在才知道上述情况。现附上当时签的信用卡部份章程:
第五条 申领信用卡时,除交存备用金外,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存单质押担保、抵押担保。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信用卡的债务时,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存单质押方式担保或抵押方式担保的,发卡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质押存单或抵押物。
公民作为保证人时,家庭财产共有人不能相互保证。在保证期间,如保证人要求解释保证责任,须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持卡人应提供另外的保证人或担保方式。否则,只有在被担保人的全部帐务结清,将信用卡交还银行并销户后,保证人的责任方可解除。
第六条 信用卡有效期为1-2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作为担保人现在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适用吗?我现在该如何办,请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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