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委托租赁协议到期时,在破产重整申报债权时,请问这种情况的损失债权
更新时间:2019-07-10 17:10:59
问题描述:
我要咨询一个破产债权确认的问题。 我2011年6月买了个商铺,是那种专业型的批发市场中的虚拟分割的商铺,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委托租赁协议到期时,出卖人(也就是开发商)应恢复四至墙体。去年,开发商破产重整,现在也已经重整成功,有个企业投资接手了这个项目,并且和所有业主重新签订了委托租赁协议,但是协议中并未提到商铺原状的问题,没有要求业主将商铺分割好,也没承诺未来合约结束时会恢复四至墙体。 我的问题是,在破产重整申报债权时,我申报了之前的开发商未将商铺恢复原状带给本人的损失这部分债权金额(我是找了两个装修公司做报价,然后酌情确定的损失金额),但是管理人就不予认可,说现在的重整企业并未要求业主将商铺进行分割,我并未实际产生损失,所以不予确认这部分债权。 请问这种情况的损失债权,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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