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9-12-05 20:39:31
问题描述:
两个月以前一日凌晨,本人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具体经过是:
本人驾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经过交叉路口。同时,对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急速驶入反车道,正超越同方向一人驾驶的摩托车,并试图从交警指挥台北侧逆行穿越交叉路口。由于对方未按规定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又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倒地后撞上本人驾驶的轿车,后撞上交警指挥台,随后与另外一辆摩托车碰撞,造成对方两位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我进行责任划分,认为我没有停车?望,应付一半责任。而本人认为:
首先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前提下,而事实是发生事故是在县城的十字路口,有交通信号灯,尽管事发当时,红绿灯已被关闭,但是亮黄灯闪烁警告灯,众所周知,这是警告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并不要求要停车?望,而且在此交叉路口,有人行横道线、城市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不准车辆跨线行车和压线行例驶),因此此事故认定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适用上是错误的和不当的;其次,本人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已经减速慢行(时速在30公里/小时以下),通过监控录相可以作证;再次,本人在进入路口时,对方的车无视交通信号未减速慢行反而进入反车道加速超车,直接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而本人在规定道上行驶,并且停车主动避让,停车位置未超过交警指挥台(离交警指挥台南侧有1米多距离),并且保证了右方道路来车通行,没有过错。
对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至少存在六项违法行为,而并非事故认定书中的三项。六项违法行为分别是: 1、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2、未戴安全头盔(同上第五十一条);3、反道行驶(同上第三十五条);4、路过交叉路口及夜间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未减速慢行,而且严重超速(同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5、不具备超车条件超车(同上第四十三条);6、未在最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由于对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这六项规定,所以对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本人在这次事故中是正常行驶且未违反任何规定,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里我请教一下,我的看法有问题吗?他们这样作出事故认定合理吗?
[[i] 本帖最后由 有缘 于 2006-10-30 10:51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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