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号交房,开发商提前至2018年12月交房,并不合理
更新时间:2019-06-20 16:53:39
问题描述:
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号交房,开发商提前至2018年12月交房,直到6月份,业主去问了物业才知道早就提前交房了,现要收房时要求补缴2019年1月起的物业费,中间因为业主更换了手机号码,置业顾问也更换过,没收到任何通知,但是置业顾问可以通过微信,业主群,前任置业顾问的方式都是可以找到我的,因此,我觉得是他们工作失职,导致我没收到收房通知,并且觉得他们还要因此补收今年1月起的物业费,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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