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理?在二胎国家保护范围内,是否有给妇女保护权的政策?
更新时间:2019-06-18 11:24:03
问题描述:
因快4O高龄二胎出现流产前照医生开病假保胎休息,在17年11月开始休息保胎,18年6月生产。因国企买断在19年3月份,按18年3月到19年2月份平均。正好我在孕产哺乳期休息,给我按长期休假最低1900标准赔偿,我有24年工龄,不能正常提现我的正常收入,企业这样赔偿是否合理?在二胎国家保护范围内,是否有给妇女保护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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