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
更新时间:2019-06-14 15:58:31
问题描述:
2019年5月16日16时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鄂AL96C0的小型汽车在上二环线的路口(梨园地下
通道出口至青山交界处)被交警拦下,要求出示驾照和行驶证检查,以“没有按规定年审”为由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决定。
事实上,申请人从今年2月到4月多次前往武汉市洪山区车管所申请年审,完全满足年审的所有条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以车辆存在电子眼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申请人多次向武汉市市长热线反映这个问题,洪山车管所也多次给申请人,反复解释车管所系统平台无法给违法未处理的车辆年审。申请人对此答复不予认可,完全属于推卸责任。
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
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也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是我们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甚至说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两个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法制统一,下位法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那么应该执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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