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殴打他人?殴打他人的主要构成要件也就是判定依据是哪个法律条文?我能否通过申请行
更新时间:2019-06-09 14:40:3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开超市期间,在辞退试用期店员(工作五天)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该店员在我店内吵闹谩骂,我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而阻止她,将她推出超市,其顺势故意摔倒在超市门口,当时我们双方均选择报警,对方打120去了医院,当晚警察给我做笔录后认定我推搡他人造成对方摔倒,形成殴打他人,几天后派出所组织调解,我到场并同意调解,然而对方要求我给与各种补偿赔偿2万余元,明显碰瓷敲诈行为,我予以拒绝,当时派出所办案民警即做出拘留我5天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我殴打他人,在派出所我认为该处罚不合理,只签署一张决定书后,剩下所有书面文件全部拒签字。因我连续数月劳累,当时高血压心脏病发病期,去拘留所经体检被拒收拘留。后来我以为这件事过去了,这是我不懂法,在5月29日派出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说所长让我过去有事问我,我去之后就没让我回来,直接送去了拘留所执行拘留。我于6月3日拘留满期释放回家。现在我想咨询的是:本人愿意承担对方住院三天检查费用,本人主观并无伤害他人,更不是故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的主要构成要件也就是判定依据是哪个法律条文?我能否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对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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