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后,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03 22:03:41
问题描述:
1999年8月25日,田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后,田某交会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同年9月8日,田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田某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凭证,如果确实已花费,同意合理扣除,但应退还余款。旅行社则认为,田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田某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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