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于2017年签了一个委托合同变更书:问:房东是否可按原合同于2019年4月4日收回房屋?
更新时间:2020-02-01 02:04:19
问题描述:
2016年4月5日把一套房子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帮忙出租,合同写的是3年,2016年4月5日-2019年4月5日,租金写的是第一年4000元每月,第二年4100元每月,第三年4100元每月,后中介以租金过高要求变更租金,并于2017年签了一个委托合同变更书:租金变更为第二年租金3600元每月,第三年3700元每月,并注明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往后两年不再变更价格。2019年4月4日合同到期,现在想收回房屋,中介说合同上有延长期,延期至九月份,若此时收回房屋,将付两个月房租即七千四百元的违约金。签委托变更书时,中介未提醒房东合同将延长。问:房东是否可按原合同于2019年4月4日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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