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依据又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3-30 19:24:35
问题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按社区平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算。本人1996年收工伤,2005年鉴定为五级伤残,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一直在原单位上班。2017年因糖尿病、脑梗,离开岗位,与原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现在单位给我的工伤津贴是
武汉市最低工资1750。我认为应该按武汉市社平工资算。我的要求合理吗?另:工伤保险条例,还有工伤津贴调整文件中反复提到:扣除社保后没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齐。我算过,如果按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算,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工伤津贴会低于最低工资,然后由单位补齐。单位的依据又是什么?好心烦,期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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