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前终止合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押金3000元。物业费与电梯费不属于违约金的范畴
更新时间:2019-12-28 23:15:24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归还两个月房租、物业费与电梯费共2830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租赁期为1年,至2019年11月25日止,缴3000元押金,房租、物业费与电梯费三个月支付一次,三个月租金3900,三个月物业费255,三个月电梯费90,共4245
本人因工作调动需离开海南,想提前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第七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押金3000元。提前缴的房租、物业费与电梯费不属于违约金的范畴,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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