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上写着1个月,工作时间:公司这么算合法?
更新时间:2019-03-08 13:08:40
问题描述:
首先, 在2018年12月12号 我入职深圳市运作电子有限公司 。领导说, 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上写着1个月,签约1年) 月薪为4000 (没有津贴,没有饭补,我不住宿) ,为单休制(周日休息)工作时间:8:00-12:00,13:30-17:30
在12月份里 ,我没有请假,只是迟到几分钟(迟到一分钟扣一块钱,迟到30分钟也扣30块钱)。于是,我在2019年1月24号公司给我发了上个月薪资 为2409(社保扣191)
接着,在1月份我请假3天,元旦公司放假1天,公司在1月26号开始放假放到2月12号。
2月13号公司开工,在2月里我没有请过假,公司在2月28号发一月份的工资 ,共2772
跟财务询问,却表示公司的月薪都是这么算的4000/27*20-191应出勤27,实际出勤20
2月28号我递交离职申请书,3月2日请假一天,在3月4号上午我提交了工作交接,下午经理让我走,而今天下午发的薪资为2805(2月的工资为2833(共迟到52分钟即52元),3月1.5天的工资为231(扣的迟到16分钟即16元)
请问,公司这么算合法??我该怎么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