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未参保单位,非必须至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设定。
2、要求:限住院期间享受。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设定。
2、要求:需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经机构批准,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时方可享受。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及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根据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专家评定后由经办机构组织。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依据各省、直辖市设定的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保留原工资福利,由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经鉴定委员会批准
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具体期限依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地方规定确定。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享受不同比例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并按月享受。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补足差额。
3、备注:本人工资指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或低于平均工资300%或60%时按相应比例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要求: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时补足差额;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及就业补助金。
3、备注:工资计算同上。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及就业补助金。
2、备注:工资计算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