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合同上签订的发工资日为每个月的10日,本人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于劳动法中的第三十八条
更新时间:2019-02-22 16:06:00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公司合同上签订的发工资日为每个月的10日,今天已经2月22日了,公司仍未发放工资并无任何的通告说明,上个月也是拖了7天才发放的工资,个人觉得公司存在一些问题,本人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人事以未提前30天为由拒绝我的辞职,请问上诉情况是否适用于劳动法中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条列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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