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a)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b)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c)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d)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e)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a)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b)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c)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