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劳动合同到期,请问这种附加条款是合法的吗?是否可以随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更新时间:2019-07-08 02:56:35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现怀孕8个月,产假为3.12-8.17 ,4月份劳动合同到期,续约一年。但是现在公司要求续签合同上加上附加条款——如2019.4-2020.4月因个人原因离职 必须赔公司违约金5个月的社保费用(约6000元),请问这种附加条款是合法的吗?产假结束后 我是否可以随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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