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依据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如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诉与仲裁的时候,迟到一小时就按照旷工
更新时间:2019-02-05 18:00:02
问题描述:
案例背景:
本人自2016年10月在
上海某公司
福州分公司任职内勤相关职位。签订劳动合同主体是我与上海总公司,不过载明我工作城市在福州。劳动合同盖章后寄回来给我,看到上面写的工资为最低城市工资1350,因为实际发放到手的工资是按照约定数6000发的,所以也没太当回事了。2018年10月本人开始休产假,按照往年我们都有年终奖的,今年我的同职位其他城市同事都发了年终奖,唯独把我跟其他几个三期女员工(重点是休过产假的)的年终奖扣了一文不发,理由是我们没有一年干到尾。。。劳动合同肯定不会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但是公司有发文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及条件,我是完全符合的。值得说明的是,制度规定了在职超过半年的员工都可以拿到年终奖,只是不足一年按照出勤天数折算。与公司总部沟通过程中,领导态度恶劣,转空子,欺负员工不懂法一样的。遂决定好好捋一下公司违规违法的操作,烦请律师大咖们指导解惑一下。我得问题大致如下:
1.是否可以依据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公司给我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我是领了。)
2.工资银行流水明细跟工资条我都保留记录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发工资给我补缴公积金?我看了公积金管理条例,里面有相关规定。
3.年终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正常发放?有上述文件证明材料之类的前提下。
4.劳动合同与总部签订的,如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诉与仲裁的时候,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工作城市,直接在就职城市进行仲裁申诉?
5.公司经常以迟到为由克扣员工工资,小额的时候是50-100,高的时候迟到半小时按照旷工半天处理,迟到一小时就按照旷工一天处理,而旷工的处罚很重,是日工资的3倍。此项是违反了什么?可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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