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第二款判我为主责,公路执法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更新时间:2019-03-20 11:47:01
问题描述:
道路标志,标线清晰,道路视线良好。案发时为夜晚,路面干燥,无路灯照明,能见度低,行车需要开启车辆灯光。以现场为中心往南约1KM处为206国道上饶市公路管理局治超站万年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途径案发地附近,我驾驶小型车右车道正常行驶,无任何违法违规驾驶,我左侧车道多辆大货车开着远光灯朝我方向驶来,我将车灯调为近光灯并减速会车,当我发现我车头左侧位置出现了一个穿反光衣的人时我立即踩下刹车,不料车子还是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机动车道上接受检查的大货车,并把站在后面的司机撞死了。我自己本人也受伤住院了。事故认定书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第二款判我为主责,公路执法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判为次责。后面我查资料,对向开车远光灯会对我造成视线盲区,我本人开的是近光灯,发现人时距离只有10米,我避开我看见的人并立刻踩下刹车还是撞上了大货车车尾另一侧的司机,我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可预测和无法避及的,如果路政不违法执法或者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这场事故就绝对可以避免。现在我已经去市级交警大队进行复议,但是担心结果会维持原判,特来请教专家们的意见,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