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逾期交房344天,储藏室逾期违约金,按照一审万分之一逾期交房违约金连同被扣除的1447元给付
更新时间:2019-11-22 12:54:14
问题描述:
某开发商逾期交房344天,房屋总价为795208元,按合同万分之0.05赔偿违约金1447元,2018年8月10日交房领取钥匙时,让我在打印好的违约结算单上签字,签字后不但未退违约金,相反,让我再交三笔费用。一笔为237元,加上违约金1447元,计1684元作为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物业费;第二笔为467元,第三笔为500元,分别作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违约金1447元没有给我开收据(只有违约补偿结算单,且没有给我,在开发商处),收取的三项费用均开了收据。
鉴于上述情况,我于2018年11月22日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每日按万分之三赔偿,还有一个储藏室,至今仍未交付使用,转让金为3721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7305.32元(时间截止到2018年8月10日)
2018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19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一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7355.16元,扣除已给付的违约金1447元(事实为没有给付,无原告签字收据,只签了打印的违约金结算单),还应付给原告2590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储藏室逾期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在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交付的相关条款,故不予支持)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提出如下应诉请求:
一、按照一审万分之一逾期交房违约金连同被扣除的1447元给付原告,因为原告并没有领取被告违约金,如果证明原告领取了违约金,请被告向法庭出示原告领取收据。原告与被告所签的违约结算单只作为按每日万分之0.05违约证明,不能视同已经领取,也没有放弃追究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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